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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92 | 新闻来源: 点击数:14438 更新时间:2009/5/14 11:29:39 收藏此页 |
| 监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一、额定蒸汽量小于或等于 4t/h 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二、额定蒸发量为 6~10t/h 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9.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炉膛烟气压力; 11.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2.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3.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4.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5.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6.二次风压。 注:(1)有条件时可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2)对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检测上述参数的测点时,可不监测。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0t/h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3.给水流量指示、积算; 4.排烟温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量指示、记录;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空气预热出口烟气温度(即锅炉的排烟温度); 9.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1.炉膛烟气压力; 12.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3.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4.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5.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6.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7.二次风压。 18.鼓、引风机负荷电流。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蒸汽流量为指示、积算和记录),其他均系指装设指示仪 表。 第 9.1.3 条 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置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二、锅炉循环水流量; 三、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此外,尚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对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14MW 的热水锅炉,其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为记录式。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按本规范第 9.1.2 条中容量相对应的蒸汽锅炉和各款设置。 第 9.1.4 条 沸腾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除应遵守本规范第 9.1.1 条、第 9.1.2 条和第 9.1.3 条规定外,尚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沸腾锅炉:沸腾层的温度和风室静压。 二、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三、燃油锅炉: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雾化燃烧器前 的蒸汽压力,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四、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的气体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第 9.1.5 条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一、水泵、油泵部分: 1.水泵、油泵出口压力; 2.循环水泵进、出口水压; 3.汽动水泵进汽压力; 4.水泵、油泵负荷电流(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 20KW 时可不装)。 二、热力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工作压力; 2.除氧水箱水位; 3.除氧水箱水温; 4.除氧器进水温度; 5.蒸汽压力调节器前、后的蒸汽压力。 其中,除氧器工作压力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到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三、真空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进水温度; 2.除氧器真空度; 3.除氧水箱水位; 4.除氧水箱水温; 5.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 其中,除氧器真空度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至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四、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部分: 1.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 2.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无加温过程时不装); 3.软化或除盐水流量指示、积算; 4.再生液流量。 五、减压减温设备部分: 1.高压和低压侧蒸汽和和温度; 2.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 3.高压侧蒸汽流量; 4.低压侧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六、热交换部分: 1.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2.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3.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 4.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5.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七、蒸汽蓄热器部分: 1.蓄热器工作压力; 2.蓄热器水位; 3.蓄热器水温。 八、蒸汽凝结水部分: 1.凝结水水质监测电导率: 2.凝结水PH值; 3.凝结水水流量; 4.凝结水水温。 九.制粉系统部分: 1.磨粉机热风进风温度; 2.煤粉仓中煤粉温度; 3.气、粉混合物温度; 4.煤粉仓粉位。 十、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酸、碱贮罐液位。 十一、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十二、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十三、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十四、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软化水流量为指示和积算),其余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 9.1.6 条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一、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二、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三、供热量积算; 四、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五、原水总耗量; 六、凝结水回收量; 七、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八、总电耗量。 第 9.1.7 条 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一、锅筒水位过低和过高; 二、锅筒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三、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四、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五、过热蒸汽温度过低和过高; 六、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七.炉排故障停转; 八、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九、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熄火; 十、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十一、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高和过低; 十二、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器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过高; 十三、煤粉锅炉炉膛负压过低和过高; 十四、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十五、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 十六、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位过低和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七、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八、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二节 热工控制 第 9.2.1 条 蒸气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 的蒸汽锅炉可 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于 6t/h 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 9.2.2 条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6t/h 时,尚应 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第 9.2.3 条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 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第 9.2.4 条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 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5 条 热交换站宜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6 条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20t/h 的链条炉排蒸汽锅 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 节装置。 第 9.2.7 条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 第 9.2.8 条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9 条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 9.2.11 条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媒机炉排减速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 气联锁装置。 第 9.2.12 条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上列电气联锁装置: 一、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二、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三、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第 9.2.13 条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4 条 竖井磨煤机或风扇煤机、引风机、鼓风机和给煤机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5 条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 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长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第 9.2.16 条 运煤和煤的制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连锁。 第 9.2.17 条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8 条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9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 门开度指示。 第 9.2.10 条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可按需要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第 9.2.21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应设置仪表控制室。控制室宜光线充足、柔和、不反光、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 用大观察窗。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和运媒系统,宜分别设置仪表控制室或电气 控制室。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 化验 第 10.1.1 条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 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 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 6t/h 或总蒸发量小于 10t/h 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 于 4.2MWak 总出力小于 7MW 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 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 10.1.2 条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 供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 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 酸根(SO23)、氯化物(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 根(SO23)的含量,蒸汽压力大于 2.47MPa 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PH 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 尚应能化验溶解氧。 第 10.1.3 条 总蒸发量大于 20t/h 或总出力大于 14MW 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 宜具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 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 时,宜能分析燃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 10.1.4 条 总蒸发量大于 60t/h 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 燃料的发热值。 第 10.1.5 条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2 条至第10.1.4 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 定烟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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