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3.4 “死角”系指通风不良的墙角或窝风的地方。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除了极个别的对象有特殊的要求以外,大量的应该是报警系统。 报警器和指示报警器可以是仪表盘安装的单元仪表,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 报警器应包括信号设定器和闪光报警两个基本单元。 指示报警器至少应具有信号设定、信号指示、闪光报警三个基本功能,也可以是由指示器和报警器两部分构成。 5.1.2 为保证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报警控制器或信号民设定器应与检测器一对一相对独立设置,闪光报警单元可与其他仪表系统共用,但对重要的报警与自动保护有关的报警,应独立设置。至记录设备(或DCS)和联锁系统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当检测器或指示报警器能同时送出模拟信号和报警触点信号时,宜将报警触点信号接至报警及联锁系统,模似信号接至DCS指示记录,至报警及联锁系统的信号不可从DCS接出。 数据采集系统也可以是DCS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主要用以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该单元应包括数据采集部件和操作显示设备。 5.1.3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与其他仪表系统公用。 5.2 检测器的选用 5.2.1 检测器应该根据现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环境条件及气体介质对检测元件的毒害程度等选用。 1 催化燃烧法使用的检测元件是载体催化活性元件。 2 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大气中有害组分对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影响选用普通型或抗毒性检测器。 卤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质能使元件中毒。毒性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会降低检测器的使用寿命。 毒性物质的含量与检测元件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之间无严格的定量数据,条文中|少量“是指10ppm左右,其数值是根据使用经验得出的。 抗毒性检测元件主要是抗硫化物,硅化物对检测元件的毒害。 抗毒性又分为:普通型、抗硫化氢、氯乙烯等不同系列。 我国的深圳安路公司、燕化公司仪表厂、无锡梅思安公司、格林公司等均生产抗中毒型可燃气体检测器。 3 一般检测可燃气体的催化燃烧方式的检测器对氢气有引爆炸,对氢气的检测应选用专用的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器或采用有毒气体的检测方式(电化学或半导体检测元件)。 5.2.2 根据被检测有毒气体的特性选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检测器。 目前国内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种类及主要生产厂家,见下表:
各种有毒气体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注:A—优先选用检测器型式, O—其他可选检测器型式, C—作为可燃气体检测时可选检测器型式。 使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时,由于温度过高过低都会引起电解质的物理变化,应注意使用温度不超过制造厂所规定的使用环境温度。当环境温度不适合时,应采取措施或改用其他型式的检测器。 常用的有毒气体检测器使用寿命如下: 电化学式:1~3年 半导体式:3~4年 红外线式:不小于2年。 对同一种原理的检测器,制造厂对检测不同的有毒气体采取了不同的样品处理措施,用以消除气体测量中的交叉反应,因此,在采购有毒气体检测器时应注明要检测的气体及安装环境中存在的其他气体。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综合考虑气体的物性、腐蚀性、检测器的适应性、稳定性、可靠性、检测精度、环境的影响及使用寿命,并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中的各种气体成份的交叉反应和制造厂提供的仪表抗交叉影响的性能,选择合适的检测器。 5.2.4 检测器的防爆类别组别必须符合现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的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分为三个区域,即0区、1区、2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Ⅰ、ⅡA、ⅡB、ⅡC);按其引燃温度分级(T1、T2、T3、T4、T5、T6)。 选用的检测器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安装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5.2.5 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条件及该点检测对生产和人体的危害程度选用不同的采样方式。吸入式检测器较之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增加了机械吸入装置,有更强的定向、定点采样能力,但覆盖面较小,除5.2.5条第2款所规定情况采用吸入式检测器外,大量使用的应该是自然扩散式检测器。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要求具有的基本功能与设计配置的系统有关: 报警(系统)——具有报警和位号识别功能; 指示报警(系统)——具有指示、报警和位号识别功能; 信号设定器或报警控制器应是专用仪表;指示器和报警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仪表系统公用; 指示报警系统可以是盘装单元,也可以是专用的以微计算机为基础的数据采集系统。 有关测量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和日本国通产省令51号《关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和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的有关基准》(昭和43年2月7日制定,昭和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有关条文制定的。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有关性能指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97并结合目前国内外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发展情况制定的。 5.3.2 报警设定单元是仪表本体上配置的单元之一,它可以设置在检测器上;可以设置在报警控制器和报警设定器上;也可以设置在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上。 根据系统配置的要求,可以选用仅具有一级报警功能的仪表或具有一、二级报警功能的仪表。 一级,二级报警设定值是根据国内外多年的使用经验规定的。 报警设定值及有关的测量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85-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和日本国通产省令51号《关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和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的有关基准》(昭和43年2月7日制定,昭和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的有关条文制定的。 5.3.3 指示与报警误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3358-90有关标准制定的,但由于目前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报警误差大都为30%,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如果选择不到报警误差小于25%的仪表时,报警误差可酌情放宽至30%。 5.3.4 检测报警滞后时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制定,该标准中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按该规范6.8和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30s以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按该规范6.8条和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60s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中规定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响应时间为:扩散式60s,泵吸式30s以内。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城市煤气时),检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 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检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时,检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检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检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检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应遵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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