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LY: ">|117|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 4 | |118|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 5 |
 |119| 烟草及茶叶粉尘 | 3 |
 |120| 其他粉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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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2)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3)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毫克/立方米;半小时以内-100毫克/立方米;15~20分钟-200毫克/立方米。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间隔2小时以上。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毫克/立方米。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4)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本标准第三十二条表4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
 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为了更好的保证车间空气达到本标准表4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三十七条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第三十八条 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第三十九条 容易凝结蒸气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置,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置,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第四十条 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
 第四十一条 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第二节 防暑、防寒、防湿
 第四十二条 为了达到防暑的目的,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为了减少车间内热量的散发,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二)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
 (三)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四)便于对热源采用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五)使工作地点易于采用降温措施。
 第四十四条 热车间宜设有避风设施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第四十五条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米。如低于4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
 第四十六条 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并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第四十七条 产生大量热或排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第四十八条 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小时散热量小于2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
 (二)每小时散热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
 (三)每小时散热量大于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注:(1)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米
 内的空间。
 (2)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较低的地区,当作业地带
 的空气温度按本条设计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
 宽,但不得超过本标准第四十九条表5中对工
 作地点的要求。
 (3)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
 行。
 第四十九条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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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
 | 温度(℃) | (不得超过) |
 |--------------|---------------------|
 | 22及22以下 | 10 |
 | | |
 | 23~28 | 相应地不得超过9,8,7,6,5,4 |
 | | |
 | 29~32 | 3 |
 | | |
 | 33及33以上 | 2 |
 --------------------------------------
 第五十条 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轧钢等)的工作地点温度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5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2℃为限。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第五十一条 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轧钢机的操纵室、拦焦车的驾驶室等需有良好隔热,并应设小型空气调节机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温措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高温工作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米/秒,雾滴直径应小于100微米;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5米/秒;重作业应控制在5~7米/秒。
 第五十三条 高温作业的工业企业,应有配制含盐清凉饮料的设备和用室。设备和用室的布置应便于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艺上以温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工厂),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1℃的地区,可按规定的温度加1℃,温度不变。
 车间的空气调节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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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 对 湿 度(%) | 空 气 温 度(℃) |
 |--------------|----------------|
 | 50~60 | 相应地不得超过33~32 |
 | | |
 | 60~70 | 相应地不得超过32~31 |
 | | |
 | 70~80 | 相应地不得超过3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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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五条 设计集中采暖车间时,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轻作业时不低于15℃,中作业时不低于12℃,重作业时不低于10℃。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平方米)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在每名工人占用的建
 
 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装置。注:(1)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
 行。
 (2)轻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20千卡/小时以下的
 工种,如仪表、机械加工、印刷、针织等;
 中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20~190千卡/小时
 的工种,如木工、板金工、焊接等;
 重作业系指能量消耗在190~250千卡/小时
 的工种,如室内大型包装、人力运输等。
 第五十六条 集中采暖地区辅助用室的冬季室内空气温度,不得低于表7的规定。
 辅助用室的冬季室内空气温度 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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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辅助用室名称 | 室内空气温度(℃) |
 |----------|-----------|
 | 厕所、盥洗室 | 12 |
 | | |
 | 食堂 | 14 |
 | | |
 | 办公室、休息室 | 16~18 |
 | | |
 | 技术资料室 | 16 |
 | | |
 | 存衣室 | 16 |
 | | |
 | 哺乳室 | 20 |
 | | |
 | 淋浴室 | 25 |
 | | |
 | 淋浴室的换衣室 | 23 |
 | | |
 | 女工卫生室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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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立方米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立方米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立方米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
 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量。
 第五十八条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20℃及-20℃以下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到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第五十九条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一般应在0.3米/秒和0.1米/秒之间,送风的最高温度一般不得超过70℃。
 第六十条 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第六十一条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采暖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汽。
 注: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
 在墙上凝水汽的除外。
 
 第四章 辅助用室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生产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幼卫生用室卫生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辅助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第六十四条 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第二节 生产卫生用室
 第六十五条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分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
 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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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特征| | | | |
 |--|-------|--------|--------|--------|
 |有毒| 极易经皮肤吸| 易经皮肤吸收 | 其他毒物 | 不接触有毒物 |
 |物质|收引起中毒的剧|或有恶臭的物 | |质或粉尘,不污 |
 | |毒物质(如有机|质,或高毒物质 | |染或轻度污染身 |
 | |磷三硝基甲苯、|(如丙烯腈、吡 | |体(如仪表、金属|
 | |四乙基铅等) |啶、苯酚等) | |冷加工、机械加 |
 | | | | |工等) |
 |--|-------|--------|--------|--------|
 |粉尘| | 严重污染全身 | 一般粉尘 | |
 | | |或对皮肤有刺激 | (如棉尘) | |
 | | |的粉尘(如碳黑、| | |
 | | |玻璃棉等) | | |
 |--|-------|--------|--------|--------|
 |其他| 处理传染性材| 高温作业、井 | 重作业 | |
 | |料动物原料(如|下作业 | | |
 | |皮毛等) | | | |
 ---------------------------------------
 注: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第六十六条 浴室
 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车间浴室;3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
 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第六十七条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9计算。
 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 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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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 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 |
 |------------|-------------|
 | 1 | 3~4 |
 | | |
 | 2 | 5~8 |
 | | |
 | 3 | 9~12 |
 | | |
 | 4 | 13~24 |
 ----------------------------
 注:(1)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
 得设浴池。
 (2)南方炎热地区需每天洗浴者,卫生特征4级车
 间的浴室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可按13人
 计算。
 (3)重作业者可设部分浴池,其面积每1平方米可
 按1.5个淋浴器换算,当淋浴器数量少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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