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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 | 新闻来源: 点击数:3278 更新时间:2009/6/25 9:20:03 收藏此页 |
| 2009年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
为提前做好下阶段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申报工作,增加项目储备,规范项目前期管理,加快推进全省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储备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武汉城市圈、重要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地以及规模化养殖集中区域的市、县、区。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选择、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以气养气、自负盈亏,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屠宰场等企业(专业户)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条件 1、养殖年限两年以上(不含两年),养殖规模年生猪存栏3000头、奶牛存栏200头、肉牛出栏500头、蛋鸡存栏5万羽、肉鸡出栏10万羽以上的养殖企业(专业户)。在建或待建企业暂不予安排。 2、项目建设地点不在本地区畜禽养殖禁建区或限养区内的养殖企业(专业户)。 3、养殖企业(专业户)能为周边农户提供集中供气(农户供用气200户以上),重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能问题,兼顾养殖场污染治理和沼渣沼液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4、养殖企业(专业户)自愿申请,经营状况正常,有良好的信誉,有较强的建设资金自筹能力。 5、项目建设地点应落实用地、用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符合有关建设用地、环保畜禽养殖场建设等规划要求。 三、投资补助标准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以养殖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部分资金补助。原则上各级政府补助数额按照供气农户数及池容等综合确定,补助投资标准是:每个项目中央补助投资额一般县市不超过150万元,享受或比照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市,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养殖企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申报要求 1、已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生猪标准化养殖场项目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2008年上报并通过可研报告审批的项目,本次不再重复申报;已申报但反馈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2、各地申报项目由所在市州发改委(局)、农业局和农村能源办共同甄别、筛选和确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市州发改局、农业局联合行文上报。恩施州各县、市上报项目由州发改委和农业局汇总后上报。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的要求,不直接受理区级申报来文。 4、申请补助资金建设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企业(专业户)必须具备相当养殖规模或充足资源量,并充分考虑建成后的管理模式和运行管理费用的承受能力。 5、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 五、申报程序 1、大中型沼气工程由县、市农村能源办根据企业或单位的申请,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协助养殖业主(专业户)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送县、市发改局和农业局审定上报。 2、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局会同同级农村能源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审核工作,并按重要性排序提出初步建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村能源办)。申报审核工作由发改、农业和能源三家共同商议采取现场调查、专家预评估或其他方式进行。审核重点是对企业背景及其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定,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目前的总体现状(养殖能力、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建设规模、项目目的等),沼气应用方式,可供气保障情况等。 3、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对市州和各市、县上报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委、农业厅审核。省发改委、农业厅确定年度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清单,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和批复工作。 4、确定项目可研报告获得批准后,项目业主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招标以及工程施工。 六、申报材料 1、市、县发改局和农业局的联合申报文件; 2、养殖业主(专业户)填写的申报项目申请表(省农村能源办统一印制)。在统一表格未下发前,各县可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养殖业主(专业户)名称,所在地,企业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养殖品种,养殖规模,项目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供气户数,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投资,企业自筹投资等。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及配套资金承诺函;工农户供气意向书或协议。 6、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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