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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新闻来源:中国环保网    点击数:3157    更新时间:2009/5/26 18:55:31    收藏此页

        沧州市子牙新河出境水质COD浓度低于200mg/L,沧浪渠(歧口)断面COD浓度低于150mg/L;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河流跨市出境断面达到规划目标。
  衡水市滏阳河COD浓度低于200mg/L,清凉江水质基本达到Ⅲ类;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河流跨市出境断面达到规划目标。
  邢台市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3个跨市界出境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清凉江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Ⅲ类;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河流跨市出境断面达到规划目标。
  邯郸市滏阳河、洺河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200mg/L。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河流跨市出境断面达到规划目标。
22009年工作目标:
  石家庄市滹沱河、汪洋沟、洨河、磁河、邵村排干、石津渠6个跨市界出境断面,沧州市子牙新河、沧浪渠等河流跨市界出境断面,衡水市滏阳河、清凉江2个跨市界出境断面,邢台市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3个跨市界出境断面,邯郸市滏阳河、洺河2个跨市界出境断面,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水质较上年度有所好转。
32010年工作目标:
  石家庄市滹沱河、汪洋沟、洨河、磁河、邵村排干5个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150mg/L,石津渠水质达到Ⅴ类;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流域跨市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
  沧州市子牙新河出境水质COD浓度低于150mg/L,沧浪渠(歧口)断面COD浓度低于100mg/L;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流域跨市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
  衡水市滏阳河COD浓度低于150mg/L,清凉江水质达到Ⅲ类;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流域跨市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
  邢台市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3个跨市界出境断面COD浓度低于150mg/L,清凉江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区水质达到《东线规划》目标;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流域跨市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
  邯郸市滏阳河、洺河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150mg/L。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子牙河水系涉及的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5市范围内的国控、省控235家重点水污染企业,2008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污染在线监控,2008年底前,所有重点水污染企业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认真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河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现有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共31项)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水管网综合治理项目(共50项)。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0年底前子牙河流域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出水COD浓度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在2009年前完成改造升级。
  (四)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坚决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酒精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坚决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和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2008年底前,取缔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和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
  禁止新建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5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禁止新建总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原药制造企业;禁止新建化学制浆生产企业;积极发展皮革深加工产业,提高皮革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不再新增原皮加工生产能力和加工园区。
  (五)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审批。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未建成或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超标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河流主要断面水质长期不达标以及完不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或企业集团,实行“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六)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河流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工作。2008年底前,子牙河流域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化学耗氧量30千克以上的企业,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装置还要与省、市建设部门联网。
  子牙河流域应建设20个河流水质断面在线自动监测站,目前已建设6个,2008年上半年完成其余14个在线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为加强子牙河水环境管理、实行污染区域补偿提供依据。
  (七)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2008年6月底前,子牙河水系有关市、县必须依法彻底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三、保障措施
  (一)省政府将把各市河流考核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河流水质实行承包制,采取“一河一策”的方法,制定出每条河流的具体综合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治污责任、工作进度、治理效果。
  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河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消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市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实施情况、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市、县领导实施“一票否决”。
  (二)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办字〔2008〕20号)要求,对于因跨市界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每月按照省环保局提供的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倍数和扣缴数额,直接从设区市财政扣缴,作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减排工程。
  (三)协调联动,加强监督。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建设、环保、财政、物价、工商、供电、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组成联合督导组,厅级干部为组长,分组包片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四)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为企业化运营。实行污水处理厂核查制度,根据处理水量、浓度、削减污染物总量数额,作为污水处理厂核拨处理经费的依据。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统一监管职责。
  1全面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监督管理。对子牙河水系的235家重点水污染企业实施环境五级信用管理制度,即把企业环保表现分为绿(环境友好)、蓝(达标)、橙(一般)、黄(较差)、黑(很差)五级,综合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分别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强化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社会监督。所有重点企业都要持证排污,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设立环境监督员。对严重违法企业采取取缔关停、经济处罚、新闻曝光、控制信贷、取消评先等制裁措施。
  2全面实行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量化管理,严禁企业无证或超量排污。
  3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企业达标排放百日排查行动,逐个排查境内每条河流上游工业企业,对查出的超标排污企业,政府要下达停产整治决定,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到期未能完成排查任务,要追究环保部门责任;对排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没有实施停产整改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4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增加检查、监测频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报请当地政府对其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加强对主要河流重点断面的监测考核。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断面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市、县,由省、市环保部门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如预警后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考核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方可解除区域限批。
  (六)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及时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市、县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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