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层 生产 公告 
 附件: 
 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doc |